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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场再婚家庭的房产遗产分割风波_姜栋良_姜志_父亲

发布日期:2025-08-04 10:20    点击次数:67

再婚,全家房产成为再婚夫妻共有

上世纪七十年代,姜栋良携妻儿四人从外地来到四川省资阳市原四三一厂(现为南车集团公司)工作,工厂分给姜栋良一套72.49平方米的住房,即今松树坪11栋111号——112号。姜栋良有一女一儿,均在四三一厂工作。1980年,姜栋良的女儿姜志德结了婚,搬出了111——112号住房。1986年,姜栋良的儿子姜志辉结婚,婚后仍与父母合住,父母住111号,姜志辉小两口住112号,一家四口,同吃一锅饭,同住一套房,无忧无虑,也无烦恼。

1989年,姜栋良的老伴去世。孤独的姜栋良虽与儿子媳妇住在一起,但没有老伴的生活还是索然无味。据姜志德、姜志辉姐弟俩说,退了休的父亲,无所事事,常在厂区闲逛。不知什么时候,认识了一个在厂区捡破烂的老年妇女,这就是后来的继母刘德志。

姜志德、姜志辉姐弟说,刘德志是农村妇女,当时已经60岁,丈夫在凉山州工作,已经死了,刘德志生活艰难,就到厂区捡破烂,因而与父亲姜栋良相识。父亲见刘德志比较可怜,时不时给刘德志一点零花钱,两人慢慢的产生了感情,父亲把刘德志接到家里,说要和刘德志结婚。姜志德、姜志辉姐弟认为刘德志是农村妇女,生活困难,父亲同情她,要和她结婚,并无不可。结了婚,父亲有个伴儿,心情愉快了,子女也会为之高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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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姜志德、姜志辉姐弟便同意了父亲的意见。1992年,父亲便与刘德志办理了结婚手续,成了夫妻。这个时候,姜志辉小两口连同生育的儿子,仍和父亲继母共同生活。

1993年,四三一厂福利房改革,11栋111——112号这套房子,本应是姜栋良及儿子姜志辉共同所有。买房时,姜栋良每月仅有几十元退休工资,而且还因身体有病,经常打针吃药,根本没有余款买房。于是,姜栋良对儿子说,买房子,他没钱,要儿子出钱,并且将来这房子自然还是儿子的。姜志辉便拿出了自己的积蓄3500元给父亲交了房款。

因为父子之间,本就亲密无间,根本没有料到将来会因房产发生纠纷,所以,把买房款给了父亲,姜志辉既未写什么字据,也未过问其它事情。父亲退了休,有时间,买房办手续的事宜一概由父亲承办。姜栋良拿了钱,交了房款,办了产权证。因为是他在“操办”,而且他又是户主,所以,交款人发票写的是姜栋良,房产证房主也是姜栋良。

那时候,姜志辉认为,把产权写成自己父亲,父亲老了房产自然就是儿女的,所以也就没在乎在产权证上加上共有人“姜志辉”,正是因为这样,产权证仅有父亲的名字,这个财产在后来的认定上便出现了不可料想的问题。

1997年,与父亲、继母一锅吃饭生活了5年多的姜志辉,因为有了儿子,且儿子幼小不懂事,爱蹦爱跳、爱吵爱闹,整天不能安静,影响爷爷奶奶生活。因此,姜志辉即携妻儿搬了出去,房子则留给父亲和继母居住。但所有家具一直还在112房间里。

2001年,姜栋良因病去世,继母独居,2007年5月28日,刘德志也因病去世。不久,刘德志的两个亲生儿子杨霞林、杨向东一纸诉状却把姜志德、姜志辉告上法庭,要求分割三分之二的房产。当法院把传票送到姜志德、姜志辉姐弟手上时,姐弟俩感到十分不解。明明是姜家的财产,“外人”怎要分割。“简直是岂有此理!”姜志辉很不理解。

证据缺乏,官司背后教训深

2007年11月1日,雁江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庭审中,姜志德、姜志辉提出反诉。反诉称,1993年工厂推行房改,姜栋良无力交购房款的情况下,姜志辉分别于1993、1998年两次出资3500元买下了涉讼房屋,因姜栋良是户主,办产权时写的是姜栋良的名字,实际上这套房子应是姜栋良与女儿、儿子共有财产。姜栋良于1992年再婚,继母刘德志是农村妇女,既无财产,又无生活来源,房产不应有刘德志的份额。2001年姜栋良去世后,因为继母健在且居住在讼争房屋中,不便处理姜栋良的遗产。2007年5月,继母刘德志去世,房屋遗产本应由姜志德、姜志辉分割继承。请求法院判令讼争房产属姜志德、姜志辉所有。

原告杨霞林、杨向东则称:姜栋良出资购买的单位住房是在与生母刘德志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姜栋良死后,母亲刘德志有权继承姜栋良的遗产,刘德志去世后,财产当由其亲生子女继承,故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法庭辩论时,姜志德、姜志辉及其代理人辩称,姜栋良死后,其妻刘德志并未提出继承遗产,2007年5月刘德志死亡,其继承权自然消失,其继承权已过诉讼时效,因而无权继承姜栋良的遗产。

法庭举证时,姜志辉称,当时出资购房,因姜栋良是自己亲生父亲,且又住在一起,交钱给父亲,不可能叫父亲出具收条,因此,买房款虽然是他出资,但却拿不出证据。父亲在办理房产时,也未在产权证上注明共有人的姓名,因为不懂这里边的含意。但是,房产确实是姜志辉出资购买,继母生活费都是父亲承担,父亲死后,继母在厂里领取了生活补助,水电费、电视收看费都是厂里负担,根本无经济来源,更不可能出资购房。所以,无论从哪个方面说,房屋都没有继母的份。再说,杨霞林、杨向东在其母再婚时,均已独立成家,根本没有尽扶养姜栋良的义务,无权分割姜栋良的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婚姻法有关规定,姜栋良与刘德志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出资购买的房产应为姜栋良与刘德志的夫妻共同财产。2001年姜栋良去世,根据继承法有关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为被继承人遗产。故讼争房屋的一半36.245平方米为配偶刘德志所有,其余36.245平方米为姜栋良的遗产。

法院又认为:姜栋良去世后,继承人一直未对其遗产进行分割,刘德志依法享有的继承权利并未受到侵犯,故不存在已过诉讼时效,且姜志德、姜志辉未举证证明刘德志表示放弃继承。而刘德志去世后,根据继承法规定,刘德志的继承权利应当转移给其子杨霞林、杨向东。

11月7日,一审法院作出判决:讼争房产,杨霞林杨向东各享有24.163平方米,姜志德、姜志辉各享有12.082平方米。驳回姜志德、姜志辉的反诉请求。

判决下达后,法定时限内双方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决虽已生效,但姜志德、姜志辉姐弟心里却很不平衡。他们认为,继母与父亲结婚,完全是父亲及子女出于同情,婚后生活是靠父亲的退休工资和姜氏子女的接济,继母作为农村妇女,既无丝毫财产,又无固定生活来源,其子女也未给予接济。购房时,父亲作为户主,以他的名义办了产权,但事实上是姜志辉出的房款,房产应有姜志辉的一半。而今倒好,继母未出一分钱,其两个儿子竟分得了房产的三分之二,这使姜氏姐弟实在想不通,心里一点也不平衡。

杨霞林、杨向东的代理人认为,道理上说,姜氏姐弟确实吃了亏。但是,法律上说,法院的判决是对的。因为,目前的证据证明,房产是在姜栋良与刘德志婚姻存续期间购买,除有约定的以外,依法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即是共有财产,夫妻就应各有一半。姜栋良去世后,其遗产应由配偶和有继承权的姜氏姐弟共同平均分割继承,因此法院作出了上述判决。

姜氏姐弟心里不平衡也好,思想上想不通也罢,此案背后均有一些教训值得他人吸取。

首先,当初购房时,如果姜志德、姜志辉与父亲姜栋良形成一定的手续,比如谁出资多少,立个字据,办理产权时,在共有人一栏注明共有人都是谁,这样的话,房产的所有人就很明确了。此案庭审中,姜志辉拿不出出资的证明,产权上共有人又是空白。按照婚姻法规定,房产证是在姜栋良与刘德志婚姻存续期间办理,法院只能认定其是夫妻共有财产。因为姜志德、姜志辉没有在办产权时另行约定其房产有姐弟俩的份,其房产当然就不会认为是他们与父亲的共有财产。

所以,从这点上说,凡是有类似情况的读者朋友,应当从中吸取教训,如果出资买房,即使是亲生父子,也要“立字为据”,同时办产权时还要把共有人写进去,一定要“钉是钉,铆是铆”, 所谓“亲兄弟明算帐”,当财产分割不明时,打官司有证据,才不致于吃亏。

原文附照片:

文/图 杜先福

发布于:北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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